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舒)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及机动车消费纠纷常见案件”新闻通气会,系统列举了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买家从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后来发现该车在购买前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没有达到双方合同中“保证车辆不发生重大事故、火灾、进水”的承诺。法院认定某公司故意欺诈、隐瞒事实,判决该公司须退还消费者货款72万元及低额损失72万元。本案中,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旧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旧机动车转让给李先生使用。转让价格ce是72万元,缴纳22万元,其中押金1万元,保证车子无重大事故、火灾、进水事故。随后,该公司公布了一份收据,称已收到李先生支付的22万元购车款。李先生购买涉案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故障。他计划卖掉它并用其他车辆替换。买家在检查涉案车辆时,向李先生出具了一份车况报告,显示该车在李先生购买前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柱加固,共166项,生成结构损伤记录、安全气囊记录、发动机记录、大型车辆损伤记录等重大维修记录。造成车辆损失金额约120.2万元。了解了以上内容后情况发生后,李先生立即联系该公司,要求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多次交涉未果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机动车销售合同》。公司须返还货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该公司在与李先生涉案的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欺骗意图;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欺诈行为;第三,被冒犯的人因为错误的判断而陷入错误的判断。利用演员的欺骗行为;第四,受骗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汽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销售者将二手车出售给买受人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如实告知买受人存在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汽车销售企业,企业在销售涉案车辆之前,必须准确、全面地核实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其履行了充分核实和看护义务,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销售合同,将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李先生,并在合同中承诺“无重大事故、无火灾、无进水”。“应认定该公司在销售涉案汽车时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