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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营利性医院被罚“退一赔三” - 新京报
2025-11-12

11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新闻通气会。通过发布大量常见案例,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条件以及医疗机构常见的消费欺诈情形。我们还通过“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该医院因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而被处以三倍赔偿。新京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一个典型案例是,消费者林杨(化名)因身上出现皮疹,向网上医院查询信息。咨询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该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医院。在2023年5月4日,林杨去医院治疗。经诊断,林杨被诊断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疾病。医院正在为林杨制定包括激光消融在内的四种诊断和治疗方案,以及替代诊断和治疗方案。林杨多次去医院复诊,花费6.2万余元,但健康状况并没有好转。 2023年10月24日,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并明确核实的医院为一级医院,非三级医院。某医院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询问作出虚假答复,责令医院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随后,林杨指控医院存在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周三,经过医学专家现场会诊讨论,认为医院在林杨诊疗过程中对炎症进行处理,是在没有任何病情迹象的情况下,诱导林杨进行不必要的治疗,花费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林杨的皮肤症状并不严重,经医院沟通后自主决策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涉案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医疗费用。林杨的治疗费用是自费的,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措施,判决医院须退还医疗费用6.2万元,并支付三倍医疗费用。 “患者”的身份和“消费者”重叠,司法部门明确“退一赔三”的适用标准。新京报记者发现,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发生了变化。医疗需求不再局限于治愈疾病,而是转变为改善身心健康、提升外在形象、提高生活质量。消费医疗服务不断发展,“患者”和“消费者”的身份重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逐步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平表示,医疗美容机构符合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对美丽的渴望,这是消费者的特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此类情况应适用法律。这一司法观点在最高法院多年的审理和消费者权益维权实践中得到了采纳。这种保护已通过常见案例得到证实。因此,在非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医疗行为属于消费者行为,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内容。三中院结合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积极阐述消费医疗服务关系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医疗机构是否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是独立的市场定价,患者缴纳的费用全部自费,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集中采购价格;医患双方自愿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疾病治疗不属于强制医疗服务合同范围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希望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条件以及医疗机构常见的消费欺诈情况,通过医疗纠纷案件‘退一赔三’处罚标准的准确适用,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朱平说。新京报记者吴梦珍编辑L刘谦校对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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